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542號
CCEV,106,潮簡,542,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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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42號
原   告 許顯宗
訴訟代理人 曾金章
被   告 許顯能
被   告 王許素禎
被   告 許素英
被   告 何許素花
被   告 許素玉
被   告 潘許素蘭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雪鳳
被   告 許瑞雪(即許健次之繼承人)
被   告 許芳梅(即許健次之繼承人)
被   告 許慧玲(即許健次之繼承人)
被   告 許慧儀(即許健次之繼承人)
兼前列四人
共同訴訟代 許春霞(即許健次之繼承人)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7年9月20日下午4時2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屏東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記載土地全體共有人姓名)
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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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