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42號原 告 許顯宗訴訟代理人 曾金章被 告 許顯能被 告 王許素禎被 告 許素英被 告 何許素花被 告 許素玉被 告 潘許素蘭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雪鳳被 告 許瑞雪(即許健次之繼承人)被 告 許芳梅(即許健次之繼承人)被 告 許慧玲(即許健次之繼承人)被 告 許慧儀(即許健次之繼承人)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 許春霞(即許健次之繼承人)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7年9月20日下午4時2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記載土地全體共有人姓名)到院,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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