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442號
CCEV,106,潮簡,442,2018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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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胡祐彬
被   告 林智奕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祈安
      吳翠恒
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全部核定為新臺幣481,92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 元,原告已繳納3,640 元,尚須補繳
1,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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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