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胡祐彬
被 告 林智奕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祈安
吳翠恒
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全部核定為新臺幣481,92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 元,原告已繳納3,640 元,尚須補繳
1,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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