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潮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法定代理人 劉清俊
被移送人 郭秋貴
林朝家
鄭順興
蘇民柾
許伯祥
莊智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7 年8 月2 日東警偵秩字第107316307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秋貴、林朝家、鄭順興、蘇民柾、許伯祥、莊智超意圖滋事,於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郭秋貴、林朝家、蘇民柾、許伯祥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鄭順興、莊智超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6月12日22時35分許。 ㈡地點:屏東縣○○鎮○○路000 號(九月飲料店前)。 ㈢行為:意圖滋事,於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 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郭秋貴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現場錄影光碟。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㈣被移送人林朝家、鄭順興、蘇民柾、許伯祥、莊智超雖於警 訊時否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 款之行為云云, 然員警到達現場時命被移送人離開,而仍不聽勸離開,此有 警員107 年7 月23日偵查報告附卷可稽,復有現場翻拍照片 在卷可佐,是被移送人所辯,自難足採。
三、按意圖滋事,於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處三日以下拘留 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爰審酌被移送人等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 、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4條1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