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劉正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寶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29
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