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鄧盈珍
鄧盈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彩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9,7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