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7年度,115號
SDEV,107,沙補,115,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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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鄧盈珍
      鄧盈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彩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9,7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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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