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6年度,412號
SDEV,106,沙簡,412,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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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12號
原   告 林兆
被   告 洪秋菊
      温向明
      廖至平
      蔡秋菊
      黃心阿
      程李秀美
      季正杰
      吳茉莉
      陳萬壽
      詹銘鑫
      程寶台
      丁芳芳
      譚惟澧
      譚惠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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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