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8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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