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7年度,386號
CDEV,107,橋補,386,2018082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8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1/1頁


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