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律師費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7年度,406號
CDEV,107,橋小,406,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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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406號
原   告 黃舜挺
被   告 公園第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淑梅
訴訟代理人 林似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律師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曾為被告之主任委員,茲因被告管委會大樓之 公共事務,與訴外人伍月香涉訟,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769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下稱 系爭偵查案件),期間伊聘請樓嘉君律師為伊辯護,支出新 臺幣(下同)45,000元之律師費用,而依公園第一樓社區住 戶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7 條第6 項規定:「管理費支用 範圍如下:㈧管委會遇有法律糾紛時得聘請律師代為訴訟。 」,是伊為被告主任委員,因大樓公共事務涉訟,被告即應 返還伊代墊之上開律師費用,爰依系爭規約及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擔任主任委員該屆管委會,管委會委員並不 同意為原告支出上開律師費,且也沒有做成決議,自無由請 領此筆費用,又系爭爭查案件僅以原告為該案被告,並非以 管委會為被告,不符系爭規約第7 條第6 項之規定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於系爭偵查案件進行時,係擔任被告管委會之主任委員 ,而原告因系爭爭查案件聘請樓嘉君律師辯護,支出律師費 45,000元,及系爭規約第7 條第6 項規定:「管理費之用範 圍如下㈧管委會遇有法律糾紛時得聘請律師代為訴訟。」等 情,為兩造所不爭執,首堪認定。
㈡系爭爭查案件係訴外人伍月香對原告提起告訴,而告訴意旨 略以:「原告曾為下列行為1.於104 年11月間基於毀損之犯 意,丟棄芭蕉樹葉在伍月香上開社區後方畸零地栽種之菜園 ,致其不能使用。2.於106 年2 月上旬某時,因伍月香在通 訊軟體LINE群組「公園第一樓(180 戶)」內多有發表社區 現正進行事務意見之言論,原告遂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將 伍月香自上開社區群組剔出,以此方式妨害伍月香在社區群



組內發表言論之權利。3.原告於106 年6 月28日下午某時, 在上開社區之每部電梯門口,均張貼含有『伍月香口頭表示 關心委員會公共基金已入不敷出,但又不斷地想從公共基金 取得利益,處心積慮想吞食社區僅存的果實』文字之公告, 以此方式貶低伍月香名譽。」,有系爭偵查案件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查,且經證人伍月香證述在卷(本院卷第34頁反面 ),可堪認定。
㈢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查系爭規約系規定「管 委會遇有法律糾紛時得聘請律師代為訴訟。」其中文字既載 明「管委會」,而原告與管委會顯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實難 憑系爭規約之規定認被告應償還原告上開律師費用,且被告 所收取之管理費乃被告公園第一樓社區住戶所共享,管理費 應如何使用,事涉社區全體住戶之權益,影響層面非輕,自 不應對於系爭規約之文意予以擴張解釋,認為若管理委員本 人涉訟事項僅要與社區事務相關,皆可援引系爭規約第7 條 第6 項之規定,需由社區管理費支出律師費用。 ㈣再者,訴外人伍月香告訴內容尚涉及原告丟棄芭蕉樹葉、將 其從LINE群組剔除等事項,該等事項僅係原告個人行為,要 難認與社區公共利益相關,是原告主張系爭偵查案件與社區 公共利益相關,被告應償還該律師費用等語,亦難可採。 ㈤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 第179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固支出上開律師費用,但未能 主張被告因此獲得何具體利益,是其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償還上開律師費用等語,難認有理由。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系爭規約、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4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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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