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66號
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35,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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