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63號
原 告 簡若羽
黃立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青青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400元,扣除已繳納聲
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 萬9,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