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陳偉淇
蔡麗蘋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
示(其中關於請求給付工資之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
規定,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本件應以暫免徵收裁判費
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不暫免徵收部分請求之金額,依比例計
算結果,本件原告各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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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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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本應繳之│工資部分之│提繳退休金│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 │(新臺幣) │裁判費 │請求金額 │之請求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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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淇│62,558元 │1,000元 │56,294元 │6,264 元 │1,000 -(1,000 ×56,294│
│ │ │ │ │ │/62,558 ×1/2 )=5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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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蘋│44,258元 │1,000元 │38,534元 │5,724 元 │1,000 -(1,000 ×38,534│
│ │ │ │ │ │/44,258 ×1/ 2)=56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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