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36號
原 告 顏崎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克想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971
元(即以原告提起本訴若勝訴可增加獲分配之金額核定之),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