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7年度,332號
TYEV,107,桃補,332,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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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32號
原   告 林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應騰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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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