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688號
TYEV,107,桃簡,688,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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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88號
原   告 陳俊翔
被   告 趙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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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