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88號原 告 陳俊翔被 告 趙綉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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