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7年度,1127號
TYEV,107,桃小,1127,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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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127號
原   告 石凱豐
被   告 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紀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
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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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