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127號
原 告 石凱豐
被 告 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紀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
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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