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調字,107年度,170號
TYEV,107,桃司調,170,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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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盛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福田
代 理 人 李林盛律師
      古旻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守賢等2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發生 爭執者。(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 ,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 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定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守賢等28人間共有座 落桃園市○○區○○段○000 ○000 地號之土地,請求予以 變價分割,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即聲請人就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 惟其中相對人陳文峯目前設籍於桃園市○○區○○○街000 號(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此有相對人陳文峯之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是以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爰 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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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竹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