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6年度,784號
TYEV,106,桃簡,784,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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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784號
原   告 游繁盛
被   告 游永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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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