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322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被 告 張進財(張鄭貴之繼承人) 張來進(張鄭貴之繼承人) 陳張𨚫(張鄭貴之繼承人) 梁張進春(張鄭貴之繼承人) 劉張阿素(張鄭貴之繼承人) 張鳳珠(張鄭貴之繼承人) 張文利(張鄭貴之繼承人) 張明麗(張鄭貴之繼承人) 張文學(張鄭貴之繼承人) 張世詮(張鄭貴之繼承人) 張麗卿(張鄭貴之繼承人) 張麗華(張鄭貴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張闕」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張𨚫」。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之內 容與法院之本來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石曉芸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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