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烱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171 元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規
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25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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