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731號
原 告 許家淇
被 告 姜禮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5 年4 月起至6 月間,與原告同居於新北市○ ○區○○路○段000 巷0 號4 樓之住處。被告竟於105 年6 月20日毆打原告,致原告受傷無法出國參加原訂的旅行團, 且在家休養一週無法工作,近期以來,身受肉體之苦痛,身 心之創傷以及精神上的艱難,遂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新臺幣 (下同)1,590 元、交通費285 元、取消旅行團所受之損失 5,999 元、精神慰撫金292,126 元,總計300,000 元。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3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傷害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本 院刑事庭106 年度簡上字第166 號刑事判決書1 份、衛生福 利部雙和醫院醫療費用收據4 張、聖康藥師藥局收據1 張、 計程車乘車證明2 張、世興旅行社取消參團同意書1 份、薪 資表1 份等件為證。又被告上開傷害行為,經本院以105 年 度簡字第785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等情, 亦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佐,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3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對原告有侵權行為,已如前述,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茲就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逐項審酌如下 :
(一)醫療費用1,590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受傷支出醫療費用1,590 元乙節,業經提出衛 生福利部雙和醫院醫療費用收據4 張、聖康藥師藥局收據 1 張為證,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1,590 元,自屬 有據。
(二)交通費用285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就醫搭乘計程車支出交通費用285 元,業據提 出計程車收據2 張為證,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交通費用 285 元,自屬有據。
(三)旅遊退團費用5,999元部分:
原告因傷無法出國,取消參加旅行團而損失費用5,999 元 ,亦據提出世興旅行社取消參團(退團)同意書1 份為憑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所損失之費用5,999 元,自屬有據 。
(四)精神慰撫金292,126元部分:
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 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 參照)。本件被告於上開時地毆打原告,不法侵害原告之 人格法益,使原告精神受有痛苦,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 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本院審酌兩造關係 、被告行為之侵害情節及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程度,又原 告為高職肄業、現任美髮設計師,此據原告陳述在卷,另 參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財產調件明細表 所示資力狀況(因屬個人隱私,僅予參酌,爰不予揭露) 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92,126 元 ,尚屬過高,本院認應以6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 求則無理由。
(五)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67,874元(計算式: 1,590 元+285 元+5,999 元+60,000元=67,874元)。六、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7,87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4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