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467號
PCEV,107,板簡,467,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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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467號
原   告 簡美惠
被   告 程陳金真
訴訟代理人 程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邀集互助會,連同 會首共計53會,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10,000元,採內標 制,會期自102 年12月10日起至107年3月10日止,於每月10 日開標,被告加入互助會得標後並收取全部會款而為死會。 被告於得標後,即應每月繳付會款10,000元,詎被告自105 年5月10日起即拒付會款,至107 年3月10日止,尚有23會會 款共計230,000 元均由原告墊付,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為此依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 開會款,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跟會及原告代墊會款之事實均不爭執,惟對 原告之請求則以目前沒有錢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按「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 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 ,會首應代為給付。…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 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民法第709條之7第2項 及第4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會單為 證,而被告不否認有加入系爭互助會及由原告代墊會款23 0,000元等之事實,惟對原告請求之金額則辯稱目前沒有錢 賠償等語,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 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 ,是被告執此拒絕清償,自不足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代墊之會款23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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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