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4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朱英哲
理勤孝
被 告 弘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呂玉萍為被告弘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 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 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弘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立宇, 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7 年5 月29日變更為 呂玉萍,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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