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736號
PCEV,107,板簡,1736,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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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王昱雯
      王昱喆
兼 前二人
法定代理人 馮筑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約定書條款第21條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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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