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634號
PCEV,107,板簡,1634,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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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34號
原   告 王睦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俊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蘇俊偉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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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