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593號
PCEV,107,板簡,1593,201808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
原   告 吳辰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明澔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黎明澔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