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439號原 告 林俊鋒 鄧舜華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李美招最新戶籍謄本。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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