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439號
PCEV,107,板簡,1439,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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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439號
原   告 林俊鋒
      鄧舜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美招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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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