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33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賴昭文被 告 陳美玲(即黃文得之繼承人) 黃建承(即黃文得之繼承人) 黃建國(即黃文得之繼承人) 黃文宗 黃文修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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