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0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劉佩聰
被 告 陳心美即陳忠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宣告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07年8月3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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