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07年度,93號
PCEV,107,板小調,93,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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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張謹華
相 對 人 張孟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 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張孟義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 000號6樓之10,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張孟義住所地之法院即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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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