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97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小雲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27樓
訴訟代理人 周昱志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7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7年7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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