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920號
PCEV,107,板小,920,2018082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920號
上 訴 人 文光復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濬杰(原名李芳杰)即八通起重企業社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