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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