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1888號
PCEV,107,板小,1888,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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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88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鑫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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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