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1748號
PCEV,107,板小,1748,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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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748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李亮緹(原名李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859元,及自民國92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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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