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調字,107年度,293號
PCEV,107,板司調,293,2018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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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調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江浩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詠豪等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捌仟萬元整,應徵聲請費5,000元,惟聲請人尚未 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 於民國107年7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 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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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