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7年度,61號
PCEV,107,板勞簡,61,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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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61號
原   告 粘瑋柔
      粘紫彤
      粘詠婕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沛庭
被   告 上群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萬章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複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 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上群食品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0號,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附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上 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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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群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