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李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差額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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