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差額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7年度,57號
PCEV,107,板勞簡,57,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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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李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差額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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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