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405號
PCEV,106,板簡,2405,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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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405號
原   告 陳振威 
被   告 林麗勤 
訴訟代理人 莊 杰 
訴訟代理人 林茂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如附件所示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0七年六月四日新北土技字第0九四五號鑑定報告書第九項鑑定結果(三)所示方式,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五樓房屋浴室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係新北市○○區○○路00號5 樓(下稱系爭00號5 樓 房屋)之所有權人,長期受牆壁滲漏水之苦,經查發現該 牆壁無水管經過,且緊貼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路00 ○0 號5 樓(下稱系爭00之0 號5 樓房屋)之浴室,水電 師傅研判係系爭00之0 號5 樓房屋浴室滲漏所造成的,原 告基於睦鄰,兩度自行修復而未果。嗣後數度欲與被告商 討,被告均避不見面亦或請代表人協商,然均無結果,被 告是房屋所有權人,自應負責。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 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本件經鈞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 確認漏水之原因為被告之浴室浴缸有問題,才會造成漏水 ,技師有註明我家的水管並沒有經過共同壁等語。二、被告則以:
(一) 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 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 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訂有明文 。
(二)原告以其系爭00號5 樓房屋之牆壁滲水、潮濕,且地面磁 磚有黑斑點等情形,主張係隔壁被告系爭00之0 號5 樓房 屋之浴室有滲漏狀況所致,乃起訴要求被告將自己房屋之 浴室漏水修復云云。然查,依據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所出 具107 年6 月4 日新北土技字第0945號鑑定報告書所示,



系爭00號5 樓房屋牆面之所以會有滲水、潮濕等狀況,係 因當初該大樓在建築時未做牆面防水處理,而使被告房屋 浴室在正常使用之情形下,浴室水氣會滲透到系爭房屋之 牆面所致;而系爭房屋地面磁磚黑斑點之產生原因不明。 另由鑑定報告書可知,兩造室內格局均為建造時原樣,未 有任何改變或破壞建築物之情事,因此被告房屋之浴室並 無任何損害之情況,更無任何原告所稱漏水之情形。(三)準此,被告系爭00之0 號5 樓房屋之浴室既無原告所稱任 何損壞、漏水之情形,自無任何修繕之必要。系爭房系爭 00號5 樓房屋牆面雖有滲水、潮濕等狀況,然此系肇因於 當初該大樓在建築時未做牆面防水處理所致;被告房屋之 浴室既屬正常使用,自不可歸責於被告。因此,原告自應 依首揭規定,對系爭房屋負起修繕、管理、為護之責,而 非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系爭00號5 樓房屋現場照片、系爭00 號5 樓、00之0 號5 樓房屋之建物第一類謄本、調解不成立 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被告則否認漏水原因與所有之系爭 00之0 號5 樓房屋有關,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 審酌者為:原告房屋牆壁滲漏水之原因為何?經查:(一)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 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 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 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 條定 有明文。民法第191 條第1 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係 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 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 成分者,固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是以,除非工 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 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 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0 號判決 、96年度台上字第489 號判決意旨參照)。則原告房屋若 因被告疏於保管,對他人之權利造成損害,即推定房屋所 有人即被告有過失,若被告無法舉證證明其對於設置或保 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時,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對原 告房屋之損害負其責任。
(二)查系爭00號5 樓房屋之牆壁因漏水致多處污損,有原告提



出之現場照片(卷第13至19頁)為據。經本院委請新北市 土木技師公會就本件漏水原因等為鑑定,經該會指派之土 木技師至現場勘查後於107 年6 月4 日作成鑑定報告,其 鑑定結果略為:
「(一)新北市○○區○○路00號5 樓防污之漏水原因? 本會鑑定結果:
1.標的物牆面漏水、潮濕、水泥漆剝落等,地點是兩造共 同壁面,且經現場量測,原告強面水泥漆剝落位置的長 度、寬度、高度等均與被告浴室浴缸位置同。
2.經開啟被告室內管道間檢查口,管道間內之給水、排氣 等管線確為被告所有,原告無任何水源在此。
3.歸其原因為被告浴室內擺放金屬製搪瓷浴缸的牆面未做 防水處理,因此當金屬製搪瓷浴缸浴池裝熱水時,溫熱 氣體與共同壁冰冷牆面會產生熱對流,氣體會凝結成水 珠,除停留於自己側牆面,水珠也滲透到共同壁另側, 日久則造成另側(即原告房屋)牆面潮濕及水泥漆剝落 。
4.由於兩造室內格局均為建造時原樣,未改變,經鑑定, 沒有人為改變或破壞建築物的情事。
5.原告地面磁磚的黑斑點一般稱之為磁磚癌,會在磁磚邊 緣或磁磚面產生,新建物也會發生,產生原因至今不明 。
(二)造成漏水原因是否來自隔壁即同路段00之0 號5 樓 ?本會鑑定結果:
1.前述原告牆面漏水、潮濕及水泥漆剝落現象,是由隔壁 被告浴室的泡澡浴缸引起,會對共同壁產生潮濕影響的 鄰居只有被告一戶,因此鑑定造成漏水原因來自隔壁( 被告)即同路段00之0號5樓。
2.該項漏水位置屬兩造間的共同壁,必需由被告側(即同 路段00之0 號5 樓浴室)進行修繕方為有效。」等語, 有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7 年6 月4 日新北土技字第 0945號鑑定報告書可稽,足認系爭00號5 樓房屋牆面漏 水、潮濕及水泥漆剝落係因系爭00之0 號5 樓房屋浴室 擺放浴缸處未做防水處理,水珠長期積累滲透所致,而 被告既係系爭00之0 號5 樓房屋所有權人,復未能舉證 證明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 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等情 形,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其所有房屋內屬於房屋 成分之浴室擺放浴缸處未具有效防水功能致原告所有系 爭00之0 號5 樓房屋牆面漏水、潮濕及水泥漆剝落之損



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次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 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 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 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 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 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 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第3 款、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分別 定有明文。被告辯以前詞置辯,惟系爭00號樓房屋牆面漏 水、損壞之原因係系爭00之0 號5 樓房屋浴室浴缸處未做 防水處理,水珠長期積累滲透所致,業經新北市土木技師 公會鑑定如前,足見本件漏水原因確係被告專有之00之0 號5 樓房屋所致,則被告辯稱其無庸負損害賠償之責云云 ,實屬無據。
(四)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 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213 條第1 、3 項亦有明文。查被告所有系爭00之0 號5 樓浴室放置浴缸處無防水功能,致相鄰之原告系爭00 號5 樓房屋牆面漏水,已如前述,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 告應依上開鑑定報告表所示方式,修復系爭00之0 號5 樓 房屋浴室至不漏水的狀態,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依如附件 鑑定報告所示方式,修復其系爭00之0 號5 樓房屋浴室至不 漏水狀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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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