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14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孫揚智
被移送人 游閎翔
被移送人 薛宇軒
被移送人 曾承洋
被移送人 袁承昱
被移送人 黃浩哲
被移送人 曹家寧
被移送人 李秀莉
被移送人 林志翰
被移送人 林子寒
被移送人 劉宇杰
被移送人 鄭天維
被移送人 王冠雄
被移送人 唐偉哲
被移送人 龔煒翔
被移送人 黃品閎
被移送人 劉定霖
被移送人 陳維慶
被移送人 江雨宸
被移送人 張景翔
被移送人 周皓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 年8 月14日新北警中刑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揚智、游閎翔、薛宇軒、曾承洋、袁承昱、黃浩哲、曹家寧、李秀莉、林志翰、林子寒、劉宇杰、鄭天維、王冠雄、唐偉哲、龔煒翔、黃品閎、劉定霖、陳維慶、江雨宸、張景翔、周皓瑋均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周皓瑋於民國107 年8 月5 日23時 20分許,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因 與年籍不詳之2 名女子聊天,遭不詳男子毆打後心有不甘, 乃召集被移送人孫揚智、游閎翔、薛宇軒、曾承洋、袁承昱 、黃浩哲、曹家寧、李秀莉、林志翰、林子寒、劉宇杰、鄭 天維、王冠雄、唐偉哲、龔煒翔、黃品閎、劉定霖、陳維慶 、江雨宸、張景翔等20人準備鬥毆,而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 款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亦有明定。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3 款所稱「意圖鬥毆而聚眾」者,係指行為人主觀上 有爭鬥毆打之意欲而聚合多數人,且人數可隨時增加之狀況 而言。苟不能證明行為人聚合時主觀上有爭鬥毆打之意圖, 自不得僅以單純聚眾之事實,即謂該當該條犯行之構成要件 ,依法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三、經查:依被移送人孫揚智於警詢時陳稱:因為我跟周皓瑋等 一群人到便利商店買飲料喝,結果買完飲料出來後周皓瑋就 被一群騎機車的人以安全帽毆打其頭部,毆打完之後那群人 就跑光了,剩周皓瑋和我們那群朋友大概10幾個等語,被移 送人游閎翔於警詢時陳稱:我和陳彥全約在事發地,使用臉 書連繫等語,被移送人薛宇軒於警詢時陳稱:我跟一群朋友 (大約5 至6 人)在全家超商買飲料和聊天,突然有一群人 騎乘摩托車,停載(按:在)我們面前,手持安全帽向我朋 友(即被移送人周皓瑋)攻擊等語,被移送人曾承洋於警詢 時陳稱:我當時是去全家買飲料買菸找朋友聊天,我後來離 開去買檳榔,回來時就聽到有人被打,沒多久警察就來了等 語,被移送人袁承昱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不在現場,只是 剛好經過,看到我朋友周皓瑋受傷,然後就過去關心他,當 時警察剛好到,然後我就被他們帶回派出所等語,被移送人 黃浩哲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跟朋友經過現場,要到全家買 飲料,當時看到聚很多人,過一陣子,就10幾個人來,打一 個人我也看不清楚等語,被移送人曹家寧於警詢時陳稱:當 時我在我朋友家,我起床後發現沒有人在家,便撥打電話( 使用Fa ce book)給李秀莉,李秀莉告知你他在中和區莒光 路179 號全家,我便過去找他,當下我看到很多我不認識的 人,之後我就到附近晃晃,所以發生什麼事情我並不知情等 語,被移送人李秀莉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和我男友曾承洋 一起騎機車經過該處,看到一堆人我們看到我男友認識的朋 友,就過去了等語,被移送人林志翰於警詢時陳稱:我是要 準備回家,剛好經過超商,看到有認識的人,便停下來聊天 ,後來警方到場,就被警方帶返回派出所協助調查等語,被 移送人林子寒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剛起床,去中和區莒光 路上的龍恩控肉飯吃晚餐,便過去自強國中旁的全家買飲料 ,並做(按:坐)在機車上喝飲料,被害人周皓瑋就跑過來 跟我打招呼,過兩分鐘後,一群人騎車衝過來,就用安全帽 和徒手攻擊被害人等語,被移送人劉宇杰於警詢時陳稱:我
當時跟林子寒、鄭天緯在莒光路龍恩吃完飯,去全家買飲料 ,買完飲料就看到一群人(大約13人以上)過來打一個人, 打完就走了等語,被移送人鄭天維於警詢時陳稱:我於22時 許跟我朋友林子寒、劉宇杰一起在莒光路龍恩控肉飯吃完東 西到案發地全家買飲料,沒多久就看到一群人拿刀跟安全帽 衝進來打一個人,打完就走了,我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等語 ,被移送人王冠雄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是要去板橋拿東西 ,因為我朋友游閎翔說要去全家超商找人,所以我就陪他過 去,我人到的時候我就看到警察也在現場並將我帶返所製作 筆錄了等語,被移送人唐偉哲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騎車載 著我朋友江雨晨行經中和區莒光路,看到案發地址有人受傷 ,我們當時騎過去看,發現是我朋友周皓瑋,我們就過去關 心他,警察剛好就到了,然後我們就被警察待(按:帶)回 來做筆錄等語,被移送人龔煒翔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是跟 陳維慶要去土城找朋友,因為去土成途中經過全家超商,我 看到周皓瑋受傷,我就過去關心他,而我人到的時候我就看 到警察也在現場並將我帶返所製作筆錄了等語,被移送人黃 品閎於警詢時陳稱:我聽說我朋友周皓瑋被打,我於23時許 前去關心他,我到場時就看到10幾個人在打他,沒多久警察 就來了,打人的人打完就走了等語,被移送人劉定霖於警詢 時陳稱:我跟我朋友游閎翔曰我意起騎車經過看到認識的朋 友陳彥全在現場、我到現場時就看到已經打完了,在現場沒 有看到打架等語,被移送人陳維慶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跟 我朋友張景翔要去吃飯經過全家,看到周皓瑋受傷,我就下 車關心他,我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等語,被移送人江雨宸於警 詢時陳稱:我於22時40分左右經過該處看到朋友周皓瑋被打 ,就過去看、我與朋友唐偉哲意起騎機車經過。我們從下午 就在一起等語,被移送人張景翔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不在 現場,只是剛好騎車載我朋友袁承昱經過中和區莒光路,看 到我朋友周皓瑋受傷,然後就過去關心他,當時警察剛好到 ,然後我就被他們帶回派出所等語,被移送人周皓瑋於警詢 時陳稱:我當時在現場,因為我到全家買飲料後出來跟兩個 女生聊天,之後有一群人騎機車過來看到我跟其中一位女性 友人聊天,就開始以安全帽毆打我的頭部導致我的頭部有撕 裂傷,而跟我聊天的其中一名女性也被那群毆打我的人以騎 機車方式將他載走,事後警察剛好到,然後我就被他們帶回 派出所,我沒有邀約任何人,是其他人邀約的,我被打後我 就一直抱著我的頭等語,復參酌卷附被移送人當日之手機通 訊照片均未顯示有邀約鬥毆之聯繫,可知被移送人等雖於上 開時間前往新北市○○區○○路000 號,但其或為偶發性之
經過或查看、關心,僅屬單純聚眾,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3 款之構成要件未合。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 移送人等人確有移送意旨所認意圖鬥毆而聚眾之行為,揆諸 首揭說明,被移送人之行為均屬不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 記 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