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土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7年度,1492號
TPSV,107,台上,1492,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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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492號
上 訴 人  郭美凰即郭美皇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7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 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665號裁定駁回,前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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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