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罪定其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7年度,95號
TPSM,107,台聲,95,20180829,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5號
聲 明 人 彭閎洋(原名彭木煙)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7年6月1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00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 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彭閎洋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107 年度聲字第1176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既 經本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50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告確定 。聲明人復書具「刑事申明異議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 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