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7年度,801號
TPSM,107,台抗,801,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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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01號
再抗告人 劉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抗
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7 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
(107 年度台抗字第449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劉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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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