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7年度,3162號
TPSM,107,台上,3162,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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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3162號
上 訴 人 陳銘輝
      周琪諭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4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359 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7702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陳銘輝周琪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陳明理由容後補提),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等之上訴自均非合法,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劉 興 浪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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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