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7年度,75號
IPCV,107,民專訴,75,2018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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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5號
原   告 魏永彬   
被   告 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憲道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均為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所準用。
二、本件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7 年4 月9 日106 年度民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核定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906,705 元 ,並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包含未足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民事裁定已於10 7 年4 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而原告並未依限對之提出抗告 ,故屬確定有效之民事裁定。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附卷為證,爰依上開規定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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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