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6年度,70號
IPCV,106,民專訴,70,2018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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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
3原告台灣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洪俊雄
7訴訟代理人徐偉律師
8尤彰澤律師
9被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11兼法定代理人胡竹青
12共同
13訴訟代理人謝智硯律師
14王仲軒律師
15胡書慈
16
17被告晟智有限公司
18兼法定代理人高真燦
19共同
20訴訟代理人王尊民律師
21卞宏邦
22
23江日舜
24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2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26主文
27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11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事實及理由
3壹、程序方面
4原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5整,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6之利息」(本院卷第4頁),嗣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277日具狀更正為「被告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勁公司)8、○○○或晟智有限公司(下稱晟智公司)、○○○應連帶給9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10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上金額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11,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本院卷第4121頁背面),核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依民事



13訴訟法第256條規定,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14貳、實體部分:
15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恆勁公司、○○○或晟智公司、16○○○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整,及自起訴17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18上金額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19除給付責任。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製造、20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使用於「Oliv21ineFABxTPlatingEquipment銅電鍍槽設備」之「PCB電鍍治22具」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原告之中華民國第I55465423號「電鍍製程之電路板治具」發明專利之行為。訴訟費用24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25原告係公告第I554654號「電鍍製程之電路板治具」發明專利26(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5年10月21日27起至124年5月5日止,有專利證書、專利公報可稽(原證1
21、2)。被告恆勁公司前於104年1月間向原告購買OlivineF2ABxTPlatingEquipment銅電鍍槽設備2台,簽有設備買賣合3約(原證3),嗣原告於同年7月間交貨予恆勁公司,所交付4之設備中分別含有系爭專利產品即「PCB電鍍治具」,係屬5耗材,使用一段時間後即需更換。其後,被告恆勁公司推薦由6被告晟智公司製造上開設備之「PCB電鍍治具」,惟因被告7晟智公司拒絕簽署保密協議,故原告未委託被告晟智公司為「8PCB電鍍治具」之代工製造廠商。
9詎原告派員至被告恆勁公司進行例行維修服務時,發現被告恆10勁公司之銅電鍍槽設備中有部分「PCB電鍍治具」已經更換11,另有兩套非購自原告之銅電鍍槽設備,亦使用相同的「PCB12電鍍治具」,然被告恆勁公司從未向原告購買「PCB電鍍治13具」,據悉應係被告恆勁公司委託被告晟智公司仿製並交付予14恆勁公司使用,經原告委由長江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作成侵權15分析報告(原證4、7),其中原證4照片2至4之產品(下16稱系爭產品1)及原證4照片5、6之產品(下稱系爭產品217)均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範圍內,已侵害系爭專18利權,乃於105年11月8日寄發律師函予被告晟智公司(原19證5),然被告晟智公司未予理會,仍持續製造系爭產品1、220予被告恆勁公司使用,是被告恆勁公司、晟智公司顯係故意侵21害系爭專利權,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2、3項、第97條、22民法第185條、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23如訴之聲明所示。
24系爭產品1有部分技術特徵未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



25讀取,但實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26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27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
31有複數個結合孔」、1C「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2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3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4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5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1D「一結合柱鎖板,設置於該治6具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7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8結合孔」、1E「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9柱分別通過,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10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1F「一導電11框,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12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13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14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等技術特徵中,其複15數個結合孔、複數個結合柱、結合柱鎖板、鎖孔、導電針等16元件之文義無法為系爭產品1所讀取(如本院卷第100頁17之比對表所示)。
18未符合文義讀取部分僅屬於文字形式記載與元件形狀上的差19異,符合全要件原則,適用均等論後兩者實質相同:20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複數個結合孔」元件,其21手段係於治具底板之第一表面周圍處設置複數個結合孔,22並沒有限制為圓孔、方孔、槽孔、凹槽、溝槽等,可視為23任何具有一深度之結構的上位概念,其功能係用以配合設24在治具蓋框的結合柱插入,而能達成當治具蓋框的結合柱25插入治具底板的結合孔後,使治具蓋框蓋合於治具底板以26固定電路板之結果;而系爭產品1於治具底板之第一表面27周圍處設置的複數個凹部具有一深度,亦用以配合設在治
41具蓋框的凸部插入,可達成當治具蓋框1的凸部插入治具2底板的凹部後,使治具蓋框1蓋合於治具底板以固定電路3板之結果,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41所示)。
5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複數個結合柱」元件,其6手段係於治具蓋框之第二表面周圍設置複數個結合柱,並7沒有限制為圓柱、方柱等,可視為任何具有一長度之結構8的上位概念,其功能係用以配合插入設在治具底板的結合



9孔,而能達成當治具蓋框的結合柱插入治具底板的結合孔10後,使治具蓋框蓋合於治具底板以固定電路板之結果;而11系爭產品1於治具蓋框1之第二表面周圍處設置的複數個12凸部具有一長度,亦用以配合插入設在治具底板的凹部,13可達成當治具蓋框1的凸部插入治具底板的凹部後,使治14具蓋框1蓋合於治具底板以固定電路板之結果,故兩者之15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2所示)。16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之「結合柱鎖板及鎖孔」元件17,設於治具底板的結合柱鎖板並沒有限制如何移動橫切過18結合孔,其移動可視為平移、旋轉、垂直移動等任何移動19的上位概念,又設於結合柱鎖板的鎖孔沒有限制其形狀,20可視為任何對應於治具底板之結合孔的上位概念,其功能21係將結合柱鎖板移動以利用鎖孔將結合柱和結合孔固定,22並且可以解除結合柱與結合孔之間的固定,而能達成當結23合柱鎖板將彼此蓋合的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固定後,可避24免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且在解除結合柱鎖板對25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的固定後,可使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26彼此脫離之結果;而系爭產品1之ㄈ形鎖板係以樞轉方式27設於治具底板,因而可以旋轉方式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凹
51部,該ㄈ形鎖板設置的凹槽係對應於治具底板的凹部,其2功能在於當治具蓋框1蓋合於治具底板上,並且凸部插入3凹部後,將ㄈ形鎖板旋轉移動以利用凹槽將凸部和凹部固4定,且可解除結合柱與結合孔之間的固定,同樣可達成當5ㄈ形鎖板將彼此蓋合的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固定後,避6免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且在解除ㄈ形鎖板對7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的固定後,使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8板彼此脫離之結果,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9(如表1-3所示)。
10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之手段為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11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12,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13出而分離,其功能係控制結合柱與結合孔彼此固定或可彼14此分離,而能達成當結合柱鎖板將彼此蓋合的治具蓋框與15治具底板固定後,可避免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16且在解除結合柱鎖板對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的固定後,可17使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之結果;而系爭產品1之18ㄈ形鎖板的凹槽亦可容治具蓋框1的複數個凸部通過,並19且在移動ㄈ形鎖板後,該凹槽將該凸部鎖住,避免該凸部20自該凹部拔出而分離,其功能亦係在於控制凸部與凹部彼



21此固定或可彼此分離,同樣可達成當ㄈ形鎖板將彼此蓋合22的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固定後,避免治具蓋框1與治具23底板彼此脫離,且在解除ㄈ形鎖板對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24板的固定後,使治具蓋框1與治具底板彼此脫離之結果,25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4所示)。26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之「導電針」元件,並沒有限27制為尖狀,應為包含柱狀、片狀等形狀的上位概念,且該
61導電針係設於導電框,突出於治具蓋框之第二表面而位於2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其功能係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3觸,而能達成使電路板在電鍍過程可以導電之結果;而系4爭產品1之複數導電片係設於導電框,突出於治具蓋框15的第二表面,並位於該複數個凸部的內側,亦用與被夾持6的該電路板接觸,可達成使電路板在電鍍過程可以導電之7結果,故兩者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實質相同(如表1-5所8示)。
9系爭產品2有部分技術特徵未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10讀取,但實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11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系爭產品2之比對情形,與前述系爭產品121相同(如本院卷第102頁至背面之比對表所示),部分未13符合文義讀取之技術特徵,其手段、功能及結果與系爭專利請14求項1亦均實質相同(如表2-1至2-5所示),故系爭產品215實質上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16乙被證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不17具進步性部分,如民事準備二狀所載。
18二、被告恆勁公司、○○○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19費用由原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並辯稱:20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及均等範21圍:
22系爭產品1係為一底板搭配兩側之第一蓋框與第二蓋框的電23鍍治具結構,被電鍍之電路板係分別置放於底板與第一、第24二蓋框之間,而底板與第一、第二蓋框係透過外部周緣之多25個ㄇ形扣加以鎖固,再進行後續電鍍製程(如甲被證2照片261至6、保全卷第87、88、100至107頁所示),並未為系27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1F、請求項7要件7B至7I、請
71求項13要件13B至13F之文義所讀取(詳如甲被證2比對2表所示),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3之文義範圍。
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均等範圍:



5原證7第14頁所稱系爭產品1的凸部、凹部與事實有所6偏差,實際上該所謂凸部與治具蓋框位於同一水平並不具7有一長度,而凹部與治具底板位於同一水平並不具有一深8度,故系爭產品1上環凹槽及環凸緣之間的配合,係僅為9相互抵靠,非如原告所稱由凸進入凹部鎖住固定,與系爭10專利請求項1的結合柱123插入結合孔113大不相同,且11系爭產品1的環凹槽及環凸緣為單一部件分別成形於蓋框12及底板之表面周緣,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具有分別設置13的複數個結合柱123及複數個結合孔113,其技術手段並14不相同。
15系爭產品1之複數個ㄇ形扣樞設於治具外側,而系爭專利16請求項1之結合柱鎖板114係限定設置於治具底板110之17內部,無論是設置的位置或結構型態、元件數量均不相同18,且系爭產品1係藉由多個ㄇ形扣由外部將底板與蓋框扣19合,該扣合效果僅透過ㄇ形扣即可達成,非如原告所述需20要搭配環凹槽及環凸緣方能達成,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必21須透過結合柱123貫穿結合孔113及鎖孔115,才能使結22合柱鎖板114在橫向移動後能將結合柱123鎖住,進而達23成將治具蓋框120固定於治具底板110的功效,該結合柱24123及結合孔113均為不可或缺的構件,其技術手段並不25相同。
26綜上,系爭產品1之環凹部、環凸緣及ㄇ形扣與系爭專利27請求項1之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之技術手段、功
81能及結果均不相同,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1、7、13之均等範圍。
3原告對於系爭產品2之認定顯與事實有誤,實質上對於系爭4產品2侵害系爭專利未提出任何證據:
5系爭產品2係為一底板搭配蓋框的電鍍治具結構,被電鍍之6電路板係置放於底板與蓋框之間,而底板與蓋框係透過螺絲7鎖固於周圍預設的多個螺絲孔後加以固定,再進行後續電鍍8製程(如甲被證3照片7至9、保全卷第89至99頁所示)9,並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1F、請求項7要件710B至7I、請求項13要件13B至13F之文義所讀取(詳如甲11被證3比對表所示),故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1、7、13之文義範圍。
13系爭產品2未見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結合孔、結合柱14、結合柱鎖板及其鎖孔之技術手段,而係利用螺釘配合螺絲15孔來鎖固蓋框與底板,與系爭專利採用內部結合柱鎖板移動16後使鎖孔將結合柱鎖住的手段、功能及結果均不相同,故系



17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均等範圍。18系爭產品2係以螺絲鎖固的方式將蓋框與底板相互固定,而19非以ㄈ形鎖板加以鎖固,並不具有ㄈ形鎖板、冶具底版,與20系爭產品1為獨立的兩個不同產品,然原告將系爭產品2稱21為「治具蓋框2」,並擅將治具底板、ㄈ形鎖板等結構描述22記載於系爭產品2的技術特徵中(原證7第13、25至29頁23),實係誤認系爭產品1、2之內容為一致,造成其分析結24果完全相同,顯與事實有違,原證7之分析報告實際上未就25系爭產品2是否侵害系爭專利做出分析結果,故原告就其主26張系爭產品2侵害系爭專利權部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27原告之主張違反禁反言原則,應不足採:

91系爭專利之申復理由書第1頁最末段及第2頁首段中明確提到2:「…所以,引證1所揭露的夾鉗部係採用由外部包覆的方式3來進行夾鉗…所以本案所揭露的治具採用結合板與結合柱的結4合設計,係透過結合柱穿透結合板上結合孔的方式,然後再由5推動結合板以卡住結合柱,完成結合固鎖的目的。此種結合方6式允許所夾持的被鍍物厚度有所變化,可應用於電路板電鍍製7程厚度變化的需求,與引證案1的夾鉗部截然不同」(甲被證81),既原告於系爭專利之申請過程中,已明確指出由外部包9覆的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透過結合柱穿透結合板上結合10孔的方式,然後再由推動結合板以卡住結合柱,完成結合固鎖11目的」之技術特徵截然不同,則於侵權比對時,即不應再擴張12其保護範圍至已明確放棄之部分,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適用禁13反言而不得主張系爭產品落入其均等範圍。14甲被證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進15步性部分,詳如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二狀所載。16三、被告晟智公司、○○○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17費用由原告負擔。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於18假執行。並辯稱:
19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及均等範20圍:
21系爭產品1不具有複數結合孔、複數結合柱及複數結合孔對22應插入之結合關係、結合柱鎖板及鎖孔以完成鎖固結合、複23數結合柱與導電框電性相連導電針等技術特徵(如乙被證124第22至30頁所載),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25文義範圍;系爭產品1欠缺複數個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26鎖板等構件,並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不適用均等論,況系爭27產品1採用的扣鎖技術手段是利用設置於治具底板周圍之旋




101轉扣夾緊密夾持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與系爭專利中複數結2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等構件之技術特徵,二者技術內3容實質上並不相同且有重大差異,不構成均等侵權。4原告表1-1至1-5之均等比較基礎,完全係基於其專利侵權5分析報告書(原證7)第15頁之示意圖,惟該示意圖完全6是原告本於臆測的自繪圖式,且錯誤百出,只是為遂行其均7等比較而意圖誤導法院,實際上系爭產品1的治具底板與治8具蓋框表面周邊均為平面(乙被證5),並不具有該示意圖9上之凸部及凹部,故表1-1、1-2之比對結果不可採;又系10爭產品1之扣夾的凹槽形狀不等同於系爭專利之鎖孔,縱認11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結合柱鎖板,惟系爭產品1係於底板外12部設置多個扣夾,並樞轉該扣夾而將治具底板與治具蓋框予13以夾合,但系爭專利的結合柱鎖板係設在治具底板內部,經14由橫向移動鎖板使其上之鎖孔夾住鎖孔中的結合柱,而將治15具底板與治具蓋框夾合,二者之執行功能完全不同,故表1-163、1-4之比對結果不可採;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明確限定17導電框的設置位置及其與結合柱之電性連接關係,但表1-518刻意省略結合柱與導電框的電性連接關係,只著重系爭產品191具有導電片的論述,不但與表1-2的內容互為矛盾,其比20對結果亦存在瑕疵,應不可採。
21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及均等範22圍:
23系爭產品2僅是一治具蓋框,不具有治具底板、複數結合孔、24複數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等技術特徵(如乙被證2第21至3025頁所載),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文義範圍;系26爭產品2欠缺複數個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等構件,並27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不適用均等論。

111乙被證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2進步性部分,如民事答辯二狀所載。
3四、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7頁):
4原告係公告第I554654號「電鍍製程之電路板治具」發明專利5(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其專利期間自105年10月21日6起至124年5月5日止。
7被告恆勁公司有使用「壓框」、「快扣框」之產品,其中「快8扣框」係向被告晟智公司購買。
9五、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37至38頁):10專利侵權部分:
11原證4照片2至4之產品(即系爭產品1)是否落入系爭專12利請求項1、7、13之專利權範圍?




13原證4照片5、6之產品(即系爭產品2)是否落入系爭專14利請求項1、7、13之專利權範圍?
15專利有效性部分:
16被告恆勁公司提出之甲被證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17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進步性?
18被告智晟公司提出之乙被證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19專利請求項1、7、13不具進步性?
20如果被告恆勁公司、智晟公司有構成侵權,是否有侵權之故意21或過失?其等法定代理人○○○、○○○是否須負連帶責任?22六、得心證之理由
23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24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為一電路板治具,25適用於在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包含一治具底板、與一治具26蓋框;該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其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有27複數個結合孔;該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在其一表面周圍
121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2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3一電路板;該治具底板更包含一設置有鎖孔之結合柱鎖板,4可將該結合柱鎖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分離;該治具5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其上設有複數導電針,以作為電鍍時6導電之用,該導電框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連結;與一方型7阻隔圈,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本院卷第182頁)。
9系爭專利主要圖式:第一、二圖為電路板治具第一實施例之10示意圖、剖面圖,第三、四圖為電路板治具第二實施例之示11意圖、剖面圖、第五圖為電路板治具第三實施例之示意圖(12如附圖1所示)。
1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1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8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715及13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系爭16專利請求項1、7及13的申請專利範圍均詳卷載(本院卷17第21頁背面至第24頁)。
18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19原證4所載之照片2至6為原告派員至被告恆勁公司維修銅電20鍍槽設備時發現之PCB電鍍治具,其中照片2至4為系爭產21品1的全貌及不同視角圖(系爭產品1之照片及元件名稱參證22物袋附圖2、原證4、7之照片及本院106年度民聲字第4號23卷─下稱保全證據卷;本判決相關系爭產品1、2照片業經核24發秘密保持命令,是本判決附圖2不併附於判決書,另以附件



25存放證物袋,本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閱覽該附件)、照片265至6為系爭產品2的全貌及局部放大圖(系爭產品2之照片27及元件名稱參證物袋附圖3、原證4、7之照片及保全證據卷
131,是本判決附圖3亦不併附於判決書,另以附件存放證物袋,2本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閱覽該附件)。
3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7、13之專利權範圍: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5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如下:1A「一種電路6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包含:」;1B「一7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8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1C「以及9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表面與一較10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11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12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113D「其中,該治具底板更包含一結合柱鎖板,設置於該治具14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15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16合孔」;1E「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17分別通過,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18住,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1F「以及該治19具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20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複數個21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複數22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以作為電鍍時23導電之用」;1G「該阻隔圈,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該24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25。
26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技術特徵比對分析:27要件1A部分:系爭產品1係為一可用於夾持一電路板
141之電路板電鍍製程治具,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2「一種電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所文3義讀取。
4要件1B、1D、1E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底板,為一5片狀平板,具有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不具有結合6孔、結合柱鎖板,而以ㄇ型扣夾夾持結合治具底板與治7具蓋框,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故系8爭產品1當然亦不具有設置於結合柱鎖板上用以對應複



9數個結合孔之複數個鎖孔,是系爭產品1不為系爭專利10請求項1要件1B「一治具底板,為一片狀平板,具有11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12有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D「該治具底板更包含一結13合柱鎖板,設置於該治具底板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14過該複數個結合孔,該結合柱鎖板設置有複數個鎖孔,15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要件1E「16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17,再移動該結合柱鎖板後,該鎖孔則將該結合柱鎖住,18避免該結合柱自該結合孔拔出而分離」所文義讀取。19要件1C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20,具一第一表面與一第二表面,但不具有結合柱,而係21以ㄇ型扣夾與治具底板夾持結合,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22卷之照片附卷可稽,是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31要件1C「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24第一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25周圍相對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26數個結合柱可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板的複數個結合孔27,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所文義讀取。

151要件1F部分:系爭產品1之治具蓋框包含一導電框與2阻隔圈,其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3外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有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4之照片附卷可稽,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系爭產5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外部,並非設置於該治6具蓋框內部,且導電框並未與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7故系爭產品1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該治具8蓋框更包含一導電框與一阻隔圈,該導電框係設置於該9治具蓋框內部且與該複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其上設置10複數個導電針,該複數個導電針係突出於該第二表面且11位於該複數個結合柱的內側,與被夾持的該電路板接觸12,以作為電鍍時導電之用」所文義讀取。
13要件1G部分:系爭產品1於治具蓋框與治具底板相鄰14之第二表面之內、外側皆具有阻隔圈,其內側之阻隔圈15係位於該複數個片狀導電點(對應系爭專利之複數個導16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滲透,有17原證4與保全證據卷之照片附卷可稽,符合系爭專利請18求項1要件1G「該阻隔圈,設置於該第二表面且位於19該複數個導電針的內側,以阻隔製程中所用化學液劑的20滲透」之文義讀取。




21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22B至1F之文義讀取,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23義範圍。
2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25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均等侵權,應於判斷不符26合文義讀取之後,針對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請求27項的不相同之各個技術特徵,逐一判斷其是否為均等之
161技術特徵。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一2個以上之技術特徵,或有一個以上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3同且不均等,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應判斷不適用均等4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
5經比對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要件,其技6術內容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1B至1F之文義所讀取7,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文義範圍,業如前述;系爭產品1係以複數個ㄇ型扣9夾夾持治具蓋框及治具底板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而系10爭專利請求項1係以複數個結合孔設置於治具底板一表11面之周圍,與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相對應結合,並12於治具底板處設置有鎖孔之結合柱鎖板,將該結合柱鎖13住以夾持固定一電路板,可知系爭產品1以ㄇ型扣夾之14夾持方式與系爭專利以結合孔、結合柱及結合柱鎖板之15結合鎖住方式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原告之原證167雖稱系爭產品1的凸部進入凹部鎖住固定即相當於系17爭專利請求項1之治具蓋框之複數個結合柱分別對應插18入該治具底板複數個結合孔云云,惟查,上開該所謂凸19部與治具蓋框位於同一水平,並不具有一長度,而凹部20與治具底板位於同一水平,亦不具有一深度,故系爭產21品1上凹部及凸緣之間,僅係相互抵靠,非如原告所稱22由凸部進入凹部鎖住固定,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結合23柱分別對應插入結合孔不同;再者,系爭產品1的凹部24及凸部僅為單一部件分別成形於蓋框及底板之表面周緣25,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具有分別設置的複數個結合柱26及複數個結合孔,其技術手段並不相同,併予敘明。27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治具蓋框表面,在導電框
171外側鄰接有複數個片狀導電點,該治具蓋框不具有結合2柱,而觀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導電框係設置於該治具蓋3框內部,複數個導電針設置在導電框上,且導電框與複4數個結合柱電性相連,二者相較,系爭產品1之導電框



5、片狀導電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之導電框、6導電針、結合柱之結構及功能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7論。
8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至91F實質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10項1之均等範圍。
11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專利權範圍:12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技術特徵解析要件如下:7A「一種電13路板治具,適用於製程中夾持一電路板,包含:」;7B「一14治具底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寬的第一表面與一較窄15的第二表面,在其第一表面之周圍處設置有複數個結合孔」16;7C「以及一治具蓋框,為一框型物件,具有一較窄的第一17表面與一較寬的第二表面,該治具蓋框的第二表面周圍相對18應處則設置有複數個結合柱;該治具蓋框的複數個結合柱可19分別對應插入該治具底框的複數個結合孔,以夾持固定一電20路板」;7D「其中,該治具底框更包含一結合柱鎖框,設21置於該治具底框之內部,可定向移動橫切過該複數個結合孔22,該結合柱鎖框設置有複數個鎖孔,分別對應於該治具底框23的複數個結合孔」;7E「該複數個鎖孔可容該治具蓋框的複24數個結合柱分別通過,移動該結合柱鎖框後,該鎖孔則將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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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