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7年度,95號
CSEV,107,旗補,95,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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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95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楀宸(原名:林
  彩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379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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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