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訴字,107年度,4號
STEV,107,店訴,4,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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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訴字第4號
原   告 宮孝霖
      秦裕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黎銘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李純安律師
被   告 陳美麗
訴訟代理人 黃瑞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行政
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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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