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656號
原 告 林許麗鳳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長儀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