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629號
STEV,107,店補,629,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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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629號
原   告 吳昕澐
上列原告與被告房智傑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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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