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60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思敬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4,5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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